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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依据:根据计划生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证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原《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程序:省计生委统计处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出修订稿,经政法处研究把关,向各市、县征求意见,最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修订的基本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生育证管理办法属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条例》规定相抵触。二是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和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三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原则,凡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四是文体规范的原则。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名称:由《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规定》改为《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一是更加规范,二是便于区别。
(二)一孩生育证管理:由申请审批制度改为登记领证制度,有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三)二孩生育证管理:继续坚持原来的制度和程序不变,在文字上做了修改。
(四)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如申请复议制度(原《规定》第十八条)、《条例》关于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不再发给生育证的规定等,不再重复规定。
(五)有关计划生育部门内部管理或其他业务管理的规定:如原《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不再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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