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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凡认为其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鉴定程序:(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病案等有关资料;(2)夫妻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对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情况核实,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计生办调查核实后,填写《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与鉴定资料一并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3)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初审,将申请人及子女名单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本县(区)鉴定初审结果上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4)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县(区)初审工作情况组织质量审查。初审工作达到质量要求的单位,方可申报市级鉴定;(5)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政策依据:豫计生[2003]20号文件《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二、行政复议与诉讼
公民认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程序
1、审批条件:符合国计生发[2001]150号文件《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所要求的条件。
2、审批程序:(1)提交申请设置的有关材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2)申请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申请单位所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发证单位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材料》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术服务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发证机关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于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准予副本。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处理理由通知申请单位;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上述要求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政策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四、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条件:具备《河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条件。
2、审批程序:(1)要求提交的材料: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四张;最终学历证书;技术服务项目培训证书;市计生委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2)由市级人口计生委根据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结果,核发《合格证》。(3)已经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4)《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人持原《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证明、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合格证
(政策依据:豫计生[2002]9号文件《河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奖励扶助金标准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①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②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③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④合法收养子女后, 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⑤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4)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2、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平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省各县(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3、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的1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籍簿。
(2)经村委会审议,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于2月28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天,于3月31日前上报县级计生部门。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后,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县级计生部门每年4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一次审核。
4、奖励扶助有关电话
奖励扶助政策咨询电话:3318203
奖励扶助举报电话:3318325
监督投诉电话:332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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