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人口与计划生育要改革创新,积极参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稳定生育政策和奖惩政策;依法界定鹤壁市居民相应的生育政策和奖惩政策;顺应城乡一体化,改革管理制度,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体制;服务城乡一体化,完善有利于人口流动的管理与服务办法。
一、依法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
(一)一孩生育政策:
凡我市居民,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一孩生育证: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二)二孩生育政策
1、凡我市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凡我市居民,现户口登记仍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依法具有分配的责任田或有分配责任田资格的居民,除适用上述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②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③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原系农村,区划中纳入城市市区或城镇范围、现户口登记在居委会的居民,从失去分配的责任田或分配责任田资格开始,3年内享受上述政策。其他原属农村居民,但目前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拥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进城落户的居民,从进城落户之日起,不再适用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
二、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一)凡我市居民,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二)凡我市居民,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2、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3、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
(三)凡我市居民,现户口登记仍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依法具有分配的责任田或有分配责任田资格的居民,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由政府按人均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政策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原系农村,区划中纳入城市市区或城镇范围、现户口登记在居委会的居民,从失去分配的责任田或分配责任田资格开始,5年内享受此政策。但目前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拥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进城落户的居民,从进城落户之日起,不再适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规定。
(四)凡我市居民,现户口登记仍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依法具有分配的责任田或有分配责任田资格的居民,按鹤政(2004)35号文件执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享受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1、 独生子女死亡;
2、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
3、 独生子女父母有一方死亡;
4、 独生子女父母有一方意外伤残;
5、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
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处罚政策
(一)凡我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1、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凡我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3、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
(三)凡我市居民,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四) 政策外生育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原系农村,区划中纳入城市市区或城镇范围、现户口登记在居委会的居民,从失去分配的责任田或分配责任田资格开始,3年内可以按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其他原属农村居民,但目前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拥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进城落户的育龄夫妻违法生育,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改革管理体制和服务办法
改革完善城市区、城镇、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体制。按照鹤政办[2006]21号《鹤壁市城市区和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的规定执行,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新机制。
凡我市居民和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统一健康检查时间、统一为每季度一次;统一实行免费康检。
原系农村居民,现已在城市市区或者城镇范围内落户的育龄夫妻,从进城落户之日起,可以按城镇居民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凡我市居民, 夫妻双方均能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全部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信息服务网络建设
加强市、县、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适应城乡一体化形势的需要,使我市居民只要持有效证件在市辖区范围内任何一个技术服务站所均能享受到免费的技术优质服务;要加大对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的投入,实行全市人口计生网络信息一体化,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人口基本情况查阅,流动人口管理,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方面的作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