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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宣传部、省人口计生委等10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豫人口〔2008〕123号)文件精神,鹤壁市人口计生委、鹤壁市计生协下发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基线调查的通知》(鹤人口〔2009〕24号),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女方48周岁以下(含48周岁);②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③领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一、关于“女方48周岁以下(含48周岁)”
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家庭以女方为主,男方不论年龄。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女方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依据,1960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48周岁以下。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个行政区域的,按家庭审核后,由户籍所在地分别上报夫妻一方。
二、关于“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规定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前一个孩子死亡后再生育的),只存活一个子女。
(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不考虑其是否未婚先育、早育、间隔不够、程序未履行或程序不合法等原因)。
(三)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之前承认事实收养,之后按收养法执行)。违法收养子女的,不能纳入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
(四)再婚夫妻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再婚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条件,分别纳入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范围。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关于“领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一)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仍在治疗的,暂不纳入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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