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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鹤壁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日期:2009-2-26 9:46:17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公安局、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口〔2008〕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出生人口登记,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现就加强出生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必须由依法取得助产资格的医疗机构签发。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要认真填写住院分娩产妇出生医学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及其配偶有关情况等各项记录,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发现或怀疑孕产妇提供假身份证明或住址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要做好出生登记管理工作。派出所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三、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助产、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共同做好本辖区内非住院分娩婴儿的出生统计工作,减少漏报,提高统计质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督促村(居)级采集辖区内新生儿出生情况,每月填写信息变更,并逐级汇总上报。

四、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公安、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定期沟通和通报有关出生人口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县级公安、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季度要相互通报新生儿分性别出生、死亡、落户情况,并向同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办公室上报汇总情况。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出生登记实名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助产单位定期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出生人口统计准确率的考核评估。

六、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助产机构的医务人员、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如实登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对弄虚作假、仿造、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出具假医学证明等行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鹤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鹤壁市公安局    鹤壁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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