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
现将鹤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贯彻落实〈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贯彻落实《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
2008年6月1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以鹤政[2008]26号文件发出通知,印发了《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顺利实施,现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党委、政府实施意见的具体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实践,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它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管理办法的原则
统筹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依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制度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按照20%的费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当年缴费标准,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从符合参保年龄界限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金,由政府财政投入和个人筹措组成,其中市级财政投入10%,县(区)财政投入40%,个人筹措50%。市和县(区)财政投入部分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预算,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项目支出;个人筹措部分,由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收缴,县(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
三、参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农村居民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夫妻一方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
参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或双女的父母。参保的年龄界限为母亲40周岁、父亲45周岁。
四、参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资格确认时间要求和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资格确认提前一年进行。属于每年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在上年度8月31日前完成,以便于跟上下年度的财政预算。退出人员和终止人员的资格年审与新增对象同步进行。
参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为调查摸底、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对象名单、市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和汇总等几个主要阶段。
(一)调查摸底。4月31日前完成。
1.调查摸底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达到家喻户晓;
2.县(区)人口计生委组织所辖乡村计生干部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二)本人申请。4月10日前完成。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对象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5月31日前完成。
1.村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表》。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和村民代表。
2.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方统一张榜公示10天以上。
3.新增对象由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6月30日前完成。
1.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由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填写《群众座谈记录表》和《新增对象见面调查表》。
2.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须在乡(镇、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天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对通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年审表》,年审退出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报告单》一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五)县级审核确认公示
7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社会养老保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天。
8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对象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委。
(六)市人口计生委质量抽查和汇总。8月31日前,经质量抽查确认后,市人口计生委将下年度符合政策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对象花名册》反馈给县(区)人口计生委。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分别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对象花名册》通报给同级财政局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进行参保金基数的测算。
五、参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资格终止
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资格实施全过程监督。参保期间,因违犯《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生育政策的取消其参保资格,其缴纳的参保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参保人主动提出退保的,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要切实加强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尽快出台贯彻落实的意见,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比较具体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措施。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办法,要与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困对象救助制度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相互协调。要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浓厚氛围,既要吸引和鼓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保,又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规范有序地开展此项工作。要严格政策,严格标准,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