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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8日,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提出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全方位谋划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鹤壁市充分利用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有利政策,抓住机遇,大胆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口计生、劳动保障、财政和民政四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合作,分别在本系统及相关部门中酝酿、征求意见,最后确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制度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007年10月12日,鹤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发《鹤壁市统筹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鹤人口组〔2007〕5号),确定在鹤山区、淇滨区、淇县三个县区进行试点。
2008年 6 月 2 日,市政府印发了《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鹤政〔2008〕26号)。确定在全市农村普遍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夫妻一方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女方年龄为40周岁、男方年龄为45周岁。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到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于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10%,县(区)财政负担40%,个人负担50%。市和县(区)财政负担部分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预算,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项目支出。
为了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顺利实施,鹤壁市人口计生委印发了《贯彻落实<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人口〔2008〕21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目前这项工作正在顺利实施。
截止2008年9月底,全市参加养老保险人数178人,参保率为27.8%,每人每月参保金上半年为137.2元、下半年167.4元,其中市、县财政共需投入2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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