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省委组织部等15部委厅局《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精神,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再次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是:通过整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
现将《2009年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
2009年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根据中组部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省委组织部等15部委厅局《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精神,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我市2009年的“三项治理”活动采取自下而上、群众举报与排查相结合、清查与处理相结合、清查与整改相结合的方法。
一、 目标任务
以清理清查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集中对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和落后乡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建立规范、有序、严格、和谐的生育秩序,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
1、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和组织各级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中央《决定》及省委《意见》的有关要求,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
2、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领导负责专项治理活动,抽调人员,组成“三项治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3、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对于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二)清查公示阶段(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1、清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统一安排部署,清理清查,督促检查,汇总上报。
开展排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2009年3月20日前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情况及群众举报情况,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认真排查。
2、公示。对清查出来属于治理范围的各类人员情况,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本社区、本村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有异议的,再进行调查核实,直至事实清楚为止。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名单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市“三项治理”活动办公室。
(三)核查处理阶段(2009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核查。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生育问题,由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⑴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⑵无明确管理单位的、非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兼有社会、公共职务等社会公众人物及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⑶其他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⑷落后乡、村中违法生育的农村居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要实事求是,注意做好询问笔录和调查取证工作,务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题一经查实,应依据有关法规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取证结论及其党纪、政纪处理建议送达被查处人员所在单位或具有人事管辖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应视情况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处理。经调查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已经处理到位的不再追究;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要按其实际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是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对在自查自报期间主动报告其违法生育行为并主动接受处理的党员干部,可从轻给予党政纪处理;对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妨碍调查的,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四)整改总结阶段(2009年7月)
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整改,写出书面整改意见逐级上报。在整改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加强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加强落后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通过整改,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继续发生。
在整改期间,对专项治理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落后单位进行批评。要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管理相结合,对特别落后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在整改期间要做好专项治理行动有关案卷整理工作, 特别是建立和完善副科级以上干部计划生育情况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电子档案。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要于2009年8月20日之前向市“三项治理”办公室报送本县(区)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市“三项治理”办公室将对各县(区)专项治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鹤壁市的“三项治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具体负责。由15个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鹤壁市计划生育“三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的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公室,明确领导和抽调专人负责“三项治理”工作。
(二)建立工作制度。1、建立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制度。各县(区)每阶段工作结束后10日内,及时将有关书面总结材料和相关表格上报市“三项治理”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及时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效果较差的县区和部门,将责其说明原因,限期整改。2、建立重大案件、典型案例信息通报制度。注意收集重大案件、典型案例并及时报送市专项治理办公室。3、建立举报制度。各级都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监督,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通过个人申报、群众举报、单位清查、计划生育部门排查四种形式,使城镇居民、流动人口以及落后乡村的违法生育得到基本的清理,计划生育基础工作得到改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得到处理。
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协调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加强配合, 切实做好出生情况提供、配合调查取证和依法依纪查处等工作,对不履行责任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来的违法生育情况不作为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考核的依据,但清查工作及处理情况应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坚持依法行政。各级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防止简单粗暴,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